【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5/2005信息】 问:A企业有一项资产无法经营,转
让给B企业,转让方式是零转让,所有的收入和成本全部转让给B企业,那么A企业还
用不用缴纳营业税?
答:首先要确认转让的资产是不是属于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
拷贝、著作权和商誉。如果转让的资产是属于应纳营业税的项目,还要看是否在上述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如不属于此范围,比如转让的是“不可辨认资产”,这是会计上
的说法。那么它到底是不是属于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目前在各地的税务机关和相关
的税务法规上界定也不太清楚。
此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虽然A企业转让的方式是零转让,
没有向对方收取价款,但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同是“零转让”,还有待税务机关查实和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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