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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导读: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01-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国税发[2004]069号文件规 定: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 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 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 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文件全文详见国税发[2004]06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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