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20、提供点播信息等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点播节目或播放经济信息等,为其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或表示贺喜、纪念,对广播、电视等媒介从事此类业务取得的收入,应
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21、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征税问题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科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2、肉品检疫费征税问题
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23、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征税问题
例如,XX厅将所属的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
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XX国际有限公司30年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
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24、包机费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
号=第一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
例如,南航湖北分公司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
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科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
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25、拖(吊)车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或单位从事拖(吊)车业务,其取得的拖(吊)车费收入,应按“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6、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征税问题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侠客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
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
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7、非电信局部门的电话信息服务收入征税问题
对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8、代理房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征税问题
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
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
期满未售出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
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
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
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
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9、饮食业征税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
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
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
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应
当征收增值税。
30、烧卤熟制食品征税问题
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
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
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31、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征税问题
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32、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
(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
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
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
(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
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
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33、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1)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
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
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征税问题
(1)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
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
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3)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
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
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
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5、外国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
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
入,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
规定执行。
36、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服务收入征税问题
为了有利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根据
国务院原批准给予该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新
税制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营业税实行照章征收,所以税款由地方财政列为专
项资金作为项目还贷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服务业自查应注意的方面
1、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虽然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
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但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营
业税。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其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旅游费减去
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付费用后的余额。其
扣除依据是否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
3、联、托运企业承接的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是否按“服务业—代理业”
缴纳营业税。
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其计算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外费
用减去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因需要而再
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的业务,有否按广告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5、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中介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6、电视台、演出比赛场所、游览场所取得的户内广告费以及带有广告性质的赞
助费,是否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7、单位举办产品等展销会、展示会,向参展单位收取的摊位费、场租费,是否
缴纳营业税。
8、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片租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9、纳税人开设“电脑屋”、“网吧”,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服务收取的收
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10、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再转租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
税。
11、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办案费、差旅费等收入,是否缴
纳营业税。
12、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
等,其计税营业额是否按收入总额减去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基金后的余额确定缴
纳营业税。
13、兼营公用电话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
税;其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是否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电信
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确定。
14、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方若干年,他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
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他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给单位或个人。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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