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一)服务业的具体的征税规定
1、电力调整试验征税问题
关于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
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
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
税目的范围。因此,调整试验收入也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税问题
(1)对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费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
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
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
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
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的要立即进行检查
纠正。
(4)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单位,均应到当地税务办理税务
登记,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发票,并向收费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
税。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
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
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
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
4、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征税问题
(1)1993年12月3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承包工程
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
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可按原规定准予从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
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2)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
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149号合同
和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
同期)为止。
5、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
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1)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
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
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
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国外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
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
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
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
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
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
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
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3)1993年12月31日前外商在华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
收入,可从宽掌握,按原适用税率征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4)外国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作业或对有关工程
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
花税等税收,其雇员应当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工程承包公司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
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
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
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有奖募捐征税问题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
规定征收营业税。
8、代销体育彩票征税问题
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9、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征税问题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
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
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
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
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10、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1、融资租赁征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
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
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
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2、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信息网
络服务,暂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3、设计、勘探业务征税问题
(1)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
空勘探已分别明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按“服务业—其他服
务”征收营业税。
(2)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
(3)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
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
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4)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级地方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
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的范围。地
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包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
的范围。
14、律师事务所办案费征税问题
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
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15、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工作征税问题
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工作的,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应按“服务业”
征收营业税;如去境外工作的人员是作为本单位雇员的,则属于单位在境外提供劳务,
不征收营业税。
16、供车行为征税问题
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为搞活经营,提高
司机工作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
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简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
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
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上述公司的供
一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17、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征税问题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
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18、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征税问题
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可按“交通运输业”征
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
税。
19、代建房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
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理建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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