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自查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一)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收规定
1、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劳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
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
货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搬家业务的征税的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
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
征收营业税。
3、与交通运输业有关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
为,征收增值税。
4、铁路工附业的征税问题
(1)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
1日起征收营业税。
(2)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
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营业税不予退还。
5、引水工程公司的征税问题
对引水工程公司将水从水库引向水厂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6、联、托运企业的征税问题
对联、托运企业,如有运输工具又参与了运输劳务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交
通运输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则应按“服务业—代理业”
征收营业税。对托运企业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可,可以从其收入
全额中扣除,按余额计征营业税。
(二)交通运输业自查应注意的方面
1、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否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并按差额纳税的营业额,是否按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即为收到的收入总额扣除支付给承运者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款。纳税
人扣除的依据是否属合法凭据,即为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法
凭据。
3、联、托运企业参与交通运输劳务的业务收入,有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
业税的情况。
4、起运地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人载运税额或货物出境的运输收入,是否按全程运
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余额缴纳营业税。
5、纳税人从事打捞、引航业务以及收取的停泊费、过闸费,是否按规定纳税。
6、提供交通运输劳务,向对方收取运输费用时,同时代收的保险费、公路建设
附加费、集资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是否并入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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