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问:前年,我哥哥在某市开办了一家
台球馆,生意一直不错,他便劝我在家乡镇上也开办一家。我的生意虽然没有哥哥挣
钱多,但也还算不错。前几天,我到哥哥的台球馆去,恰巧碰到当地税务局的片管员
前来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我一看税务局给我哥哥核定的营业额是每月
30000元、应缴的营业税是1500元,我便傻了。要知道我们当地的税务机关
给我核定的营业额每月才8000元,而要我缴纳的营业税却是1600元。请问,
我和哥哥同样开的是台球馆,为什么他按5%缴纳营业税,而我却按20%缴纳营业
税呢?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01]73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
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的规定,台球和保龄球的经营在2004年
7月1日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20%,而在2004年7月1日后适用的营业税税
率是5%。因此,如果现在你们当地的地税机关仍按照20%的税率征收你的营业税
的话,那你应该到地税机关要求他们进行纠正。 (a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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