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4信息】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0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
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
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
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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