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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4信息】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 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 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 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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