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税务和账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
目经营期内对部分未取得产权且未出售的房屋出租,请问:(1)我公司的这部分出
租业务应缴哪些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缴?(2)如何核算这部分业务的损益?
答:(一)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租赁业,
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
此,你公司将房屋出租,不论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
额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营收入”核算企业对外转让、
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并按经营收入类别设置明细账,如“出
租产品租金收入”等。取得出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
“经营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摊销成本时,按月摊销率计算,或发生修复费用
时,借记“经营成本--出租产品成本”,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或
“银行存款”;期末结转,将经营收入、成本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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