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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运输业务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问:我公司为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主 要从事香港及国内快件运输服务。快件业务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 底”。在收取委托方的全部款项中包含了必须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及 其他港杂费用,目前主要有:   1、支付给机场的航空运费、装卸费;   2、支付给海关、出入境检疫局的报送费、理货运、出入境检验疫费;   3、支付给香港代理公司的过境运费;   4、直接用于快件包装的包装物料成本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076号)的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 酬。”我公司是否应以收到的全部款项扣除以上所列的货运代理成本后的余额计缴营 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法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即以委托方 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对 代理运输业的计税营业额问题。地税发[2000]222号文明确:“对从事代理 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 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性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上述情况看,你公司受理客户的 快件运输服务时向客户的收费有:运输费及相关费用,代办运输的手续费。因此,在 具体操作上,你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如按规定把运费及相关费用作为应付款项通过往 来帐核算,把代理手续费作为营业收入,当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费时,通过往来帐结转, 并将运输企业的运输发票等转给客户。这种情况,对你公司来说,所取得收入就是代 理手续费收入,因此,对你公司的收入应按代理服务征税。如果采取另一种方式,即 向客户收取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和手续费全额作营业收入,并开具发票,而付给运输企 业的实际运费作为成本支出,那么你公司取得的收入就不是代理手续费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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