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借款给工业企业30万元,
但由于该工业不景气、负债累累,只得采取以货抵息的办法支付借款利息。商业企业
收到货物后,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并以种种理由塘塞,因而被地税部门做
出补税及罚款的决定。地税部门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文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
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之间借用资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与
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
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
提供应税劳务。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上述商
业企业向工业企业收取的虽然是抵息货物,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利息收入,应按“金融
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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