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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公司拥有土建或商品房开发权的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1、若一家建筑公司同时拥有土建及 商品房开发权(即有相应资质及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该公司能开发房地产项目 的土建部分(由该公司承建)是否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对销售环节征收;抑或在土建 及销售环节均要征收营业税。   2、对上述问题,若是两家上下级公司或母子公司,但均属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 又如何征税?   答:1、上述第一种情况,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属于自建行为。建筑公司应在其 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就建筑业务营业额 按“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应就销售自建建筑物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2、第二种情况,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对属于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公 司或子母公司相互之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就其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额按“建筑业” 税目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则其应就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的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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