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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宅,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某局在实施对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管 中,遇到一个政策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 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 在此之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 额计征。”问:对于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宅,应按上述哪个规定执行? 答: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一系列营业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个人销售其 购置的不动产的营业额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为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后的余额。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通知》不一致 的,一律以《通知》为准。这就意味着,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 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 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已不再有效。对于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宅,应按《通知》的 有关规定执行。 (as2003110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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