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所学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某市某民办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
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该校招收高考落榜学生,进行多种专业的培训教学。该校所教
课程与普通高校基本相同,学制分二年、三年不等,学生毕业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无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并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问:对于该校取得的办学收入,
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
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从上述情况看,该民办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而没有资格向学员
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 (as20031104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