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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 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若否, 则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则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 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 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 否征收营业税。 (Ap 2003 011 02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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