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有些项目也要代扣代缴
录入时间:2003-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3信息】 一提起代扣代缴,很多人马上会想到这与
个人所得税有关。其实,营业税的有些项目也要代扣代缴。
扣缴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
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
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这里所
说的由代理者代扣代缴税款,是指外国企业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的,由
代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
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
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
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
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
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
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营业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
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
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
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会计处理
为了便于税源控制,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义务人时,往往是先将应扣缴的营业
税额从其应付款项中扣除之后,再向对方支付款项,对方实际收到的款项是扣除了营
业税额后的余额。扣缴义务人再将代扣的税款按期如数向税务机关缴纳。因而,扣缴
义务人在计算代扣营业税额时,一般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营业税”科目。
例如,某建筑安装公司付给承接转包工程的施工队承包款项250000元,为其代扣
代缴营业税额7500元,应作会计分录为:
计算应支付承包款项时
借:在建工程--转包工程 250000
贷:应付账款--××施工队 250000
计算应代扣的营业税额时
借:应付账款--××施工队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
实际支付承包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施工队 242500
贷:银行存款 242500 (Bk 2003 07 24 002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