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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替外来车售票 手续费怎样纳税

录入时间:2003-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3信息】 近期,税务机关在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下属车站在为外部车辆提供代理售票业务时,按售票收入的8% 收取手续费。税务机关告知这笔手续费收入要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运输公 司则认为这笔收入是车票收入的一部分,也就是交通运输业收入的一部分,应按交通 运输业3%的税率缴税。问:车站替外来车售票 手续费怎样纳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指出,交通运输业,凡 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与运营业务有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3)打劳;(4)理货;(5)港务 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货物港务费等;(6)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 征税范围。上述车站收入虽与运营业务有关的,但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   而服务业则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车 站利用自己的场所为外部车辆代理售票取得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 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 (Bk 2003 07 22 00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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