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电话磁卡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某县电信公司主营电报、电传、电话及其
他电信业务。该公司自2002年起销售IC卡、983卡、充值卡等电话卡。当年,该公司
的这部分收入为140万元,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县
地税稽查局在执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了这种情况,责令该公司按销售电话卡收入缴
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4.58万元,并处应缴纳税款一倍的罚款。问:税务部门执法是
否合理?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
规定“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电信物品销售为其中一项,
是指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营业额为向购买
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能记入“预收账款”科目,而应直
接记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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