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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按服务业缴税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最近,税务机关在某运输股份公司进行税 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股份公司下属几个车站,主要从事对内、对外车辆代理售票业 务。在从事外部车辆售票业务中,车站收取售票收入8%的手续费作为车站收入,92 %的售票收入返还售票处。在对车站收入征税的适用税目上,税务机关按“服务业” 税目征收,运输公司表示不理解。运输公司认为,车站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车站收入来源于车票收入的一部分,也就是来源于交通运输业收入的一 部分。因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指出 交通运输业所包括的范围,即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 范围。因此,只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实,运输公司的这种认识很片面。因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3)打捞;(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货物港务费 等;(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 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车站收入虽是与运营业务有关的活动,但不是上述所列 举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车站的代 理售票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所以,税务机关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是正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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