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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林地用于农业免税

录入时间:2003-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3信息】 近日,税务机关对一家公司开展纳税检查 时发现,该公司2003年3月将本公司一块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张某用于果树立体 种植,取得转让收入22.6万元。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对这笔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适用5%的税率补缴营业税1.13万元。该公 司负责人则认为,人工用材林属于农业生产范畴,应予免税扶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70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 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 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同时,为扶持农业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作出规定,如果 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据此,上述公司 虽然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由于该项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符合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免缴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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