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条款理解
录入时间:2003-07-21
【中华财税网湖南07/21/2003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中“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
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应如何理解?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
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具体包
含两层意思:第一,纳税人必须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账务核算,即设备价格在纳税人
对该项工程的账务核算中要全额入账;第二,纳税人在与建设方进行工程决算时,必
须包括安装设备的价格,即安装设备的价格由建设方付给纳税人。只要符合这两个条
件,也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视安装价格进入安装产值,进而将设备价格进入安
装工程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在安装合同中是否利用设备价款、不应作为是否征
收营业税的判定依据,而必须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指正的是,“安装产值”是一个具有计划经济特征的的概念,已不能完全适
应现实条件下的税务处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已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作
了调整。今年,总局又发文明确,凡是安装工程中的设备价款,无论是否进安装产值,
均不纳入应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总局要求由各
省自行列举。目前,我省正在就此事调研,有望近期下文进行明确。
(Ap 2003 07 028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