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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报酬中未缴营业税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录入时间:2003-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3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 人们的择业观念和就业形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由职业、临时职业、第二职业日 益增多,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途径也是形式多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 的个人。因此,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劳务报酬后,必须缴纳营业税。由于个人劳务 报酬具有金额少、隐蔽性强、难于征管等特点,目前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都存在一 些漏洞,加之长期以来忽视了对部分税收的监督检查,相关税收问题日益严重。   一、个人劳务报酬未缴营业税的成因分析   1.征管方式单一,未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存在征收漏洞。现行征管制度中, 并未要求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履行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 报的征收方式对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个人在取得劳务报酬后,自行到税务 机关申报收入,开具发票,并依率缴纳税款。由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本身具有分散 隐蔽、难于监督、检查困难等特点,加之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差等原因,产生了较为严 重的漏税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石景山区2002年发生个人应税劳务报酬金额5808万元, 应纳营业税224万元,而实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缴纳的税款不足1万元,仅占应 纳税总额的0.5%。对个人劳务报酬征收营业税仅停留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一单 一方式上,容易导致税收政策执行不严谨、不规范,征管工作出现被动、低效,税收 大量流失。   2.“自制凭据”入账现象严重,征管工作环节约束不力。多数企业在支付给个 人劳务报酬时并未要求纳税人提供正式发票,而是使用《劳动支出表》、《酬金表》、 《劳务报酬发放表》等自制票据,由领款人签字后直接作为凭证记账。这样,由于 个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时无需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也就很少有人自觉地到税务机关申 报收入并缴纳税款,严重削弱了税务机关对个人劳务报酬的监督、管理力度。如石景 山区某进修学校2002年在请外聘教师讲课时,未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只是按次 或按月向任课教师发放报酬,通过《劳务报酬发放表》共支付劳务报酬23万元。全部 任课教师无一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漏缴营业税0.7万元。据调查,2002年全 区共有41847人次取得了应税劳务报酬,而其中只有不足300人次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收入并缴纳了营业税,仅占总人次的0.7%。由于企业“自制凭据”通行,合法完税 凭证对企业和纳税人的制约作用难以发挥,征管环节出现漏洞,其危害程度不可低估。   3.“雇员”与“非雇员”的界定不清,税款扣缴无法落实。根据规定,非本企 业雇员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采用何种 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调查 发现,由于现行政策中对“雇员”与“非雇员”的划分没有明确的界定依据,导致企 业对“雇员”与“非雇员”之间的区别认识不清,存在混淆的现象。如某电子技术开 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临时外聘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开发,但企业与所聘人员之间未订 立劳动合同,企业则认为本企业与所聘技术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视同为企业的 “雇员”,所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应再缴纳营业税。因此,正确区分”雇员”与“非雇 员”,成为界定个人提供劳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的关键所在,必须明确界定二者的概 念,从而纠正错误认识,保证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4.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需缴纳营业税存在模糊认识。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一 些错误的税收认识,如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这种 错误观念不仅广泛存在于纳税人当中,甚至一些税务干部也对此含糊不清。因此,税 收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不全面、不深刻,不仅影响税收环境的改善,也影响税收执法 工作的开展,对依法治税产生不良影响,必须下大力气尽快扭转。   5.个人劳务报酬的金额较少、分散隐蔽、征管面广、检查费力,加上受传统的 征管模式和工作思路的影响,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这个领域税收的监督、 检查,征管基础薄弱,工作经验不足,方法措施缺乏,税款跑、冒、滴、漏严重。   二、完善个人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征瞥建议   1.实施源泉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要坚决改变现 行单一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征管方式,采用以源泉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相 结合的征管方式,并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凡是支付给‘非雇员’劳务报酬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均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入,承担代 扣代缴义务,并规范代扣代缴的范围、代扣代缴期限,以及相应的征管程序和法律责 任等,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不按要求申报有关信息资料的, 要明确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使这项税收的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从而统一政 策、规范征管,充分发挥源泉扣缴这一征管方式的积极作用。   2.严格规范有关票据的管理使用,把好以票控税关口。”非雇员”为企业提供 应税劳务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必须在取得收入后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 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当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 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杜绝以“自制凭据”入账现象的发生。如 发现企业有使用票据不规范的现象,税务机关除向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追缴未缴的税 款外,对于企业的该项费用支付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准在税前列支。   3.明确“雇员”与“非雇员”的含义,杜绝混淆概念的偷逃税行为。“雇员” 是指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并已建立了 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签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雇佣单位为其 缴纳劳动保险的个人。其他则属于”非雇员”。要明确政策界定,严格区分“雇员” 与“非雇员”,对“非雇员”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确保各项工作有 效进行。用人单位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向“非雇员”支付报酬、按“劳务报酬” 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   4.建议在对个人劳务报酬征收营业税时用超额累进税率取代现行的比例税率, 以避免在营业税起征点附近出现税负失衡的现象,真正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5.加强税法的宣传辅导。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意识。个人收入缴纳营业税涉及面 广,关系到更多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更广泛的支持配合。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的针 对性,深入细致地向纳税人阐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具体含义,并突出个人收入缴纳 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宣传,使这方面的税收认识进一步深入人心,促进广大纳税人不断 提高税收法制观念,更好地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6.加强征管和检查力度,强化税收的薄弱环节。税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这一 税收的征管与检查力度,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打击税收违法 行为,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的自觉性。 (u 2003 06 02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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