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中介服务属于代理业
录入时间:2003-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3信息】 [回放]:本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就餐饮中介服务如何缴
税给予了明确答复。
文件规定: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
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
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服务性单位
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所收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额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
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
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政策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76号)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规定是: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
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本次国税发[2003]69号文件对餐饮中介服务属于代理
业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凡是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单位要依照5%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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