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上的漏洞
录入时间:2003-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3信息】 目前,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除了
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有时也向其他企业、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拆借资金,定期支
付一定金额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按照税法规定,货币资金融通业务应按“金融
业”缴纳税款,但这些税款往往被企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
部分,准予扣除。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通过企业的财务费
用账户,了解企业资金占用费列支情况。但是,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行政机关、
借款单位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其是否缴纳了有关税款,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是由于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细致,认为企业的
财务费用列支,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就行了;二是由于拆借资金
的出借单位,大多是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在管理上有一定的困难;三是支付利息
的手续比较简单,没有正式发票,从而给查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凡是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
承担纳税义务。如果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单位放任不查,会淡化其纳税意识,有违税
收公平、公正的原则,还会造成税收流失。
为加强对资金占用费的管理,个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其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坚
决堵塞税收漏洞。
第三,加强与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查出的资金占用费问题,按规定进行补
税罚款。
第四,规范资金借入单位的发票管理,做到源泉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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