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费收到就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日前,某市地税局某区征收管理分局在对
辖区内中介机构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不少房屋中介机构不能正确掌握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
房屋中介机构是为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委托
方收取中介费的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其所收取的手续费为经营收入,是营业税的计税
依据。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买卖双方对房价等条件无争议且相关资料齐全、短期内能
办妥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房屋中介机构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代理服务合同”,
并按合同规定向购房方收取房价款和定金,开具企事业收款收据,在账目处理上将
此项款记账,与此同时,房屋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并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确认收
入实现,计算缴纳当期营业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
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此,房屋中介机构应该
在收取中介费的当天就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当期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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