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是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某镇供电所于1997年投资新建办公楼一幢,
在建筑方未出示任何合法凭据的情况下,该单位用白条共支付工程款62万元,未履
行代扣税款义务。问:这笔税款应怎样收?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不是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
务人,没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应对承建供电所工程的施工单位征收建安营
业税。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有关
税费,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建设
单位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未按
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可按有关规定处
理。 (i2003060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