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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应以直线法确定营业收入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近日,某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反映:该公司2002年2月1日与一家纺织厂签 订了一份融资租赁一条纺织生产线的合同,期限为3年,该条生产线的实际成本为840 万元。合同约定:2002年底前,纺织厂应支付信托投资公司租赁费400万元;2003年底 以前,支付租赁费280万元;2005年元月底前支付剩余的220万元的租赁费后(合计应收 价款900万元),设备的产权归纺织厂所有。按照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以出租方向承 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 税依据的。而该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不知道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在2002年度内,到底是 应该以全部应收的价款900万元减除840万元的成本,以60万元作“营业收入”,还是 以当年实际应收的400万元的租赁费减除840万元成本的1/3部分后的余额作“营业收 入”。   其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三条已经明确 规定:融资租赁的收入额应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本期营业额= (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因此,2002年度该 公司应确认实现的融资租赁营业额为(900-840)×(334天/1064)=18.8346(万元)。 (z20030207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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