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购代销货物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2003信息】 一、代购货物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
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而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需要取得经济利
益,一般情况下,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即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
劳务而取得的报酬,按税法规定,对这部分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例1: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代购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
转金5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工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
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外,受托
方按协议规定收取5%的手续费2.3万元。下面分析金属材料公司代购货物涉及的税
款及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对代理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应征收营业税。因此,金属材料公
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纳营业税1150元(2.3万元×5%)。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50
贷:预收帐款--某机械厂 50
②支付购货款时:
借:预收帐款--某机械厂 46
贷:银行存款--代购材料款 46
③收取手续费并返还剩余预收帐款:
借:预收帐款--某机械厂4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购代销收入2.3
银行存款1.6
④代购货物的劳务报酬应计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150
如果受托方不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委托方,而是先购进货物,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用受托方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开给委托方,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的所谓代购货物
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行为。按税法规定,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
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2:承上例,如果金属材料公司不将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机械厂,
而是自留,并按原购进价另开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机械厂,再按5%收取手续
费(另开发票)。则金属材料公司属于自营钢材行为,因此,应对其销售额和手续费征
收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6/(1-17%)×17%+2.3/(1+17%)×17%=7.018(万
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46/(1-17%)×17%=6.6838(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7.018-6.6838=0.3342(万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50
贷:预收帐款--某机械厂 50
②购进钢材时:
借:原材料39.31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838
贷:银行存款46
③销售钢材时:
借:预收帐款--机械厂48.3
贷:其他业务收入41.2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018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39.3162
贷:原材料39.3162
④将剩余的预收款返还时:
借:预收帐款--机械厂1.7
贷:银行存款1.7
二、代销业务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
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
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即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按税法规定,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
务而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例3:某衬衣厂委托某百货商店(均为一般纳税人)代销衬衣,单价由衬衣厂规定,
每件100元(不含税价)。另外,双方协商代销手续费为10元/件。该商店2001年6月
按衬衣厂指定价格代销衬衣100件,并将销售额扣除手续费后全部支付给衬衣厂。对
受托方的代销业务所涉及的税款及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按增值税法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应征收增值税,鉴于本例中受托方是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代销货物的,因此,按
税法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即应纳增值税额为0;但受托方提供代销业务
而收取的手续费,按税法规定应纳营业税,税款为50元(100×10×5%)。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某衬衣厂1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
同时接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700
②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0000
同时
借:代销商品款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某衬衣厂10000
③收取手续费并将货款支付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银行存款10700
④计提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
报酬,那么,按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业务取得的增值额应纳增值税;另外,按税法
规定,此差价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例4:承例3,若百货商店与某衬衣厂协商的结算价格仍为100元/件(不含税价),
而商店以120元/件(不含税价)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再收取手续费。其他条件同例3。
那么,对百货商店代销衬衣涉及的税款及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按税法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
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百货商店加价销售取得的增值额应纳增值税,税款为340元(120
×100×17%-100×100×17%);另外,按税法规定,百货商店代销衬衣取得的差价
收入属于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税款为100元(2000×5%)。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某衬衣厂1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
同时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700
②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4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
同时,
借:代销商品款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某衬衣厂10000
③将货款支付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④计提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
如果受托方将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则按
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货物取得的增值额应纳增值税,手续费收入应列为价外费用;
并且受托方提供代销业务劳务收入由销售差价和手续费两部分构成,征收营业税。
例5:承例4,若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为双方协定销售收入的5%,其他条件同
例4。则百货商店代销衬衣涉及的税款及会计处理如下:
按税法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
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百货商店代销衬衣业务既取得了差价收入,又收取手续费,其应
纳增值税款为413元(120×100×17%+100×100×5%/(1+17%)×17%-100×100
×17%);另外,按税法规定,百货商店代销衬衣取得的劳务收入应纳营业税,税款
为125元[(2000+500)×5%]。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某衬衣厂1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
同时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700
②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4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应付帐款--某衬衣厂1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0
同时:借:代销商品款10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某衬衣厂10000
③收取手续费并将货款支付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帐款--某衬衣厂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42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3
银行存款11200
④计提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25 (y20030103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