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开发项目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6-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2/2003信息】 近日,某市税务局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咨询。他说,2002年7月,公司取得了市郊120亩土地的使用、
开发权。至2003年3月底,公司已顺利完成了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就在公司正准备进
入大规模的施工时,一场诉讼改变了公司的投资方向,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以1100万
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另一家工程施工单位。他问,像他们公司这样整体转让建筑项目
的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
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
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转让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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