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12/2003信息】 福建省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
资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该公司于1999年起从事旧城改造,并于2002年完成旧城改
造并新建两个花园小区。4年来该公司共销售不动产房产400套,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
6000万元。另外,根据与购房户的合同约定,向购房户代收每套5000元的水电安装入
户费,并将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挂在公司的往来账户,不开具发票入账。
近日,该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依法调
取该公司1999年~2002年度的账簿凭证、合同及其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查阅、
核对有关合同及往来票据,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发现,该公司4年来向400户购房
户每户代收5000元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共计200万元未入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该公
司向购房户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未入账,逃避纳税义务,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已构成偷税。该县地税局对公司作出追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0万元、
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税款1倍的罚款的决定。
对此,该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颇为不解。他们认为:向购房户收取水电安装入户
费系代办行为,况且公司没有取得实质收入。通过税务人员的释疑解惑,他们才豁然
开朗,并心悦诚服地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税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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