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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某厂于2003年1月将古城路上的一幢大楼 对本市一家商业企业进行投资,与这家被投资的企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和接受投资回 报,该幢大楼的资产评估价为2000万元。对该厂将大楼对外投资的行为,该市地税局 以转让不动产为由要他们按2000万元的资产评估价缴纳5%的营业税。 问:不动产对外投资能作为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 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他们以本企业拥有的不动产 对外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ay20030405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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