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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网吧”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某“网吧”个体户,因不会建账,自2002 年初开业以来,地税机关均对该人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核定征收营业税。 今年地税干部说,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取得 的“网吧”收入一律按“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将他应纳的营 业税税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问: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调整他的营业税税 额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因各地在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中,存在按“服务业”税目和按“娱乐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随意性问题。为规范对“网吧”收入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网 吧”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相关纳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 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在此之前的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 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根据财税[2003]6号文件规定,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娱乐业”税目,依20%的 适用税率核定该人“网吧”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税额是正确的。(i20030502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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