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培训辅助资料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民办学校在对外开展培训业务向学员收取
培训费的同时,还附带销售辅助教学资料,问:销售这些辅助教学资料应如何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
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
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学校在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同时
,又发生了辅助教学资料的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照“文
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h20030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