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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转租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例:A市甲在城区有一栋三层的办公楼房, 甲与乙于2002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办公楼整体租给乙作办公用房使用两 年,月租10,000元,甲按月向乙收租开具租赁发票。乙又于2002年10月1日将此办公 楼1、2层以月租11,000元并转租与丙作商场用,同样按月收租并开具租赁发票。   房屋租赁、转租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的税金及依据为:   一、甲取得房屋租凭收入,应当开具租赁发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房产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甲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0×12%=1,200元/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   (二)、营业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甲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500元/月   同时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服务 业”中”租赁业”依5%的税率纳税。   二、乙取得房屋租凭收入,应当开具租赁发票,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营业税按月计算,在收到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乙应缴纳的营业税:11,000×5%=550元/月   同时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 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铵“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 目征收营业税。乙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 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 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 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 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5]036号文件规定:“房屋转租,房产税原则上 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承租人不能提供产权所有人的, 房产税应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纳税义 务人的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是对财产所有者课税。特殊规定是:产权属于全 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不 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认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 纳。本案例中,只要产权历有人甲履行了纳税义务,开具了租赁发票,对于乙的转租 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ap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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