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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核算单位内部运输劳务,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某建筑公司项会计来电询问:我们公司下 属的汽车队,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工作是为本建筑公司的各个工地运送基建材料, 象这样同一核算单位内部运输劳务,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回音]对于同一核算单位内部运输的征税问题,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 税。根据这一基本原则,运输企业内部相互提供运输劳务则不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同样,其他企业内部的运输单位(如运输公司、运输部、车队等)如果不是 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为本企业内部提供运输劳务,也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如你所述的你们建筑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虽然从事了运输业务,但由于是 在本建筑公司内部提供运输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只有为本建筑公司以外 的其他单位提供运输并取得运输收入,才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收入 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这个汽车队自身就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虽然它属 于建筑公司管理,但汽车队与建筑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核算单位。这时汽车队为建 筑公司运送建筑材料就不是提供内部劳务而是对外营业,其取得的运输收入就属于交 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ap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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