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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计算营业税时营业收入额的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3-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3信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营业 额为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 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 由下列4项内容组成:(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位计算的直接费(2)根据直接 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3)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的计 划利润:(4)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 润+税金。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 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 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纳营业税。   另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 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 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 ×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还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是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建设的两种方式, 它的营业额的计算按包工包料工程方式,以料、工、费全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 税: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 格是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价格,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 营业额。(ape2003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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