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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业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3信息】 一天,某市某广告公司财务科王某到地 税局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并缴回旧发票2本,票面共计开具广告收入26万元,企业 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以广告收入26万元全额计算申报交纳营业税13000 元、城建税910元、教育费附加390元。王某在交申报表时被告知。公司还应该按广 告收入的3%申报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7800元。王某说:我们公司1个季度26万元的收 入,要给电视台支付广告制作发布费14万元,加上人员工资以及一些正常开支,实际 还亏损3000元,哪缴得起文化事业建设费,公司的税好象交多了,因为广告都是通过 电视台发布的,电视台取得收入也要交税,那税不是重复征了吗?王某说,他们公司 虽然建有账,但是每次交税不是按账按月申报,而是以领购发票期限为纳税期,有时 是一个月,有时是一个季度或者半年。具体是在领购发票时,以缴回旧票的票面金额 作为计税依据来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王某所在公司的营业税是否 多交了?该公司到底该如何纳税?   对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的。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 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 自营广告业务,另外是代理广告业务。自营广告业务是指广告公司自己制作广告并进 行刊登、发布等代理广告业务是指广告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的广告业务,但 广告的制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有时也自己制作)。广告的发布则委托广播、电视等其 他媒体来完成。对自营广告业务,应就其取得的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对代理广告业 务收入应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即以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给广告制作者的制 作费、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后的金额征收营业税。很显然,王科长所在的广告公司的 该项业务属于代理广告业务,其交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向企业收取的全额收入减 除支付给电视台的制作发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即应交营业税=(26-14)×5 %=6000元,相应附征城建税420元、教育费附加1800元。但是该广告公司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设置、保管账簿,能正确计算收入和支 出等,二是广告公司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税款。   那么这家广告公司应如何缴纳税收呢?一、企业应交纳的税及计税依据、税率 (暂不考虑其他地方税):1、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企业收取的收入全额减除支付给广 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服务业”税目,依5%纳税率计算交纳。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已交的营业税分别附征7%、3%。3、企业所得税:按 应纳税所得额的33%交纳,但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计征,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4、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 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 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那么广告公司就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 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税率都是20%。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 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补征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收入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广告业营业税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由纳税人自行 计算应纳税额或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于期满后十日内到地税办理申 报纳税。同时按营业税计算依据的3%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代理业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及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 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三、其他涉税事项   1、从事生产经营广告业的企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 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3、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科或没有建账的纳税人,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收到税务 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时申报、按额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如实提供纳税 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违者,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ape2003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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