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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服务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参照代理业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3信息】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外事 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通知》就外事服 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如何确定营业额 的问题给予了明确: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 源服务,属于代理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 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 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近一阶段,一些外事服务单位反映,不清楚它们在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 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营业额如何确定。本《通知》就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 答复。请这些外事服务单位正确计算营业额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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