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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营业税政策透明了

录入时间:2003-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3信息】 在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有时会碰到一项业 务收入既被国税部门要求缴纳增值税,又被地税部门要求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造成这 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某些经营行为的纳税问题界定不清,两 种税又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加入WTO后,要求税制建设更加透明、规范。最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对营业税若干模糊问题作了清晰界定,纳税人从今年1月1日起,遇到类 似问题将不再头疼。   该通知首先明确了以下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 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费用,属 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单独提供 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缴纳营业税。   3.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缴纳营业税。所谓追偿款,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造成保险事故人行使追偿权而追回的价款。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是国际通例,但我国税法以前对此没有明确规 定。   其次,该通知明确了一些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应按什么税目纳税的问题。   1.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了营业税的其他若干政策,非常重要,希望纳税人仔细研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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