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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业务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3信息】 广东省某远洋运输公司。2002年4月, 该公司与大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轮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 该公司将旗下一艘远洋货轮租给该大连公司使用,大连公司在每个季末向该公司支付 150万元的租赁费。对于这笔收入,该公司已按主营业务收入——远洋运输业务申 报缴纳了营业税,税率为3%。但当地税务局认为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依5%的 税率征收营业税。问:该公司应该按哪种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光租业务征收营业 税的问题分别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 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 的运输业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 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 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而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该公司将远洋货轮租赁给大连公司使用,大连公司在每个季度末向你公司支付租 赁费,应该不属于上述《通知》所指的程租业务,而只能是期租业务或光租业务。期 租业务和光租业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由船东配备操作人员并负担各种固定费用,而后 者无需如此。该公司可根据租赁业务的实际情况,依照《通知》有关规定,按相应的 税目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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