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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营业税计税实例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资料:某金融企业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 提供其他金融劳务,在2001年三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本期取得贷款利息收入300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80万元(支付本期境 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6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 来利息收入30万元。 2.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3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3万元。 3.本期收到A公司委托故贷手续费收入12万元(本期取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50万 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8%计算)。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4万元。 5.2001年9月1日该金融机构冲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已缴纳营业税的 应收未收利息1000万元,其中,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800万 元。 计算该金融企业三季度应纳营业税额及应代扣代缴营业税额。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1导文件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 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 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按照上述规定,该金融企业2001年3季度应纳营业税计算 如下: 1.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 算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利息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3000+(80-60)]×7%=211.4(万元) 2.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 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不征收营业税。 罚息收入应纳营业税为:30×7%=2.1(万元) 3.收取的手续费应纳营业税为:12×7%=0.84(万元)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为:150×7%=10.5(万元) 4.金融企业销售的账单凭证、支票等应征收营业税。该项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4×7%=0.28(万元) 5.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纳入损益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省级税务 机关批准,可冲减应税营业额,未经批准不得冲减。应抵扣营业税为:800×7%=56 (万元) 该金融企业2001年三季度应纳营业税合计为:211.4+2.1+0.84+0.28-56 =158.62(万元),并代扣代缴营业税10.5万元。(i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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