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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2信息】 地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房地产公司2000年1 月1日~200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单位销售房产时代政府收取的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并入房款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并作出了补税及罚 款处理。认为单位只是代政府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后将其全额交给政府,并 不是单位的营业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 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单位应将代收的费用全部计入销售不 动产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地税局稽查局对单位的处理是正确的。 (a20020730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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