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2信息】 地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房地产公司2000年1
月1日~200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单位销售房产时代政府收取的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并入房款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并作出了补税及罚
款处理。认为单位只是代政府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后将其全额交给政府,并
不是单位的营业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
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单位应将代收的费用全部计入销售不
动产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地税局稽查局对单位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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