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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业务营业税计税额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演出”业务 营业税计税额做出如下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 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目前文艺演出的收入方式看,单位和个人从事演出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二是演出者租借其他 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负责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后向场地提供单位 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三是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 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的有关事宜,演出者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 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演出收入。 对演出者上述三种形式取得的演出收入在缴纳营业税时需根据不同的收入方式去 确定营业额: 对于第一种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即是演出者从事演出业务取得的收入,因此, 在计征营业税时,以其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已经不全都是演出者的营业额,因为演出者 还需要向经纪人和场地提供单位支付佣金和场租。演出者支付的佣金和场租允许从售 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演出者在付给经纪 人佣金时,如果经纪人是个人的,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扣缴。 对于第三种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是从售票单位实际分得的收入,但其应纳税 款不由演出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而是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收入时,按演出 者应分得的收入额计算并扣缴营业税后,再把扣税后的净额付给演出者。 从以上情况看,演出业务的应税营业额就是演出者实际取得的收入。 (ar200205039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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