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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规定可实行定额征收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属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列,即可每月暂按其核实定额交纳 税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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