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规定可实行定额征收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属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列,即可每月暂按其核实定额交纳
税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