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营业税计税额应包括材料费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某单位属于建筑企业,现承包一个工程, 此工程所用的三大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三大材料100万元, 收到甲方拨款200万元(已全部开具发票)。请问:该公司营业税计税额为300万元还是 200万元?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务务,无论 与甲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 装修业务的三大材料由甲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不包括三大材料的款项在 内,但在计算和缴纳营业税时,仍应将材料成本款计入营业额。因此,该公司此项工 程的应纳税营业额是300万元。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