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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某地税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 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 合同规定由该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 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由该 公司以每平方米75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包干。住房建成后,该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 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几年 来该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到房款950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 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己不应缴纳营业税,理由是:该公司只是受A单位的委 托代为建设A单位的职工集资房,而非房地产开发行为。对此,税务机关作了如下税 收政策解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单位签订的虽然名为“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 但从一切证据资料上可看出,该公司的受托建房行为实质是开发商品房后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8]554号)中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 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 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 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类 似上述“批复”中所称“甲方”,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另外, 该公司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要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a20020521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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