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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换液化气服务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从事换液化气服务业的个体户,1999年从 事换气另带少量灶具销售,到2000年底停止了灶具销售,并向税务机关报停了灶具销 售,请问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依法缴纳营业税。从事代换液化气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 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如不再销售灶具并按规定报停了灶具销售,不应再纳增值税。 (i2002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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