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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额的确定依据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 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上述条款只界定了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三项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 力的计税依据,而对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由投资方 直接购买用于工程上,未计入施工方工程价款的,在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全额计入营业 额内,未予明确。 请问: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由投资方直接购买 用于工程上,而未计入施工方工程价款的,在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全额计入营业额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 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 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这一规定仅适用确定安装工程的设备价款本身是否作为计税营业 额。对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所耗用由投资方购买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用于工程 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从 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 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及有关税费。(i200203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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