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运输联运业务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一家货物联运信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货
物联运与信息业务。公司与一些厂家签定了货物承运合同,这些厂家的货物发运由该
公司全权负责。
公司因业务需要,就将一部分货物转给其他的运输单位和个体户运输,其他运输
单位和个体户的运输发票都是从当地地税局合法取得或由当地地税局代开。可是当该
公司缴税时,税务部门却不将这些运输单位和个体户的发票予以抵扣。但在有关税收
书籍中看到:“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时,以其实际取得收入为营业额,即运输企业
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用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请问该公司的营业税额应怎样计算?营业税存不存在抵扣?我公司的业务属不属于
联运业务?
另外,该公司是由下岗职工合伙创办,并于1999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请问,下
岗职工办企业在税收方面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
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该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
于联运业务,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目前,国家仅对下岗职工从事社
区居民服务业出台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运输业务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
应按规定纳税。(i200203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