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售房要缴两部分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问:某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单位自建自售房
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建安业营业税,并作出了补税及罚款处理。该单位认为已按销售
不动产缴纳了营业税,不应该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
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该单位虽然已按
“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但是自建部分仍需按组成计税价格按“建安业”缴纳营
业税,因此,并不是重复征收营业税,地税稽查局对该单位所做出的处理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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