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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从事娱乐业不免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某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某校办服务公 司200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负责校内物业 管理的同时,于2000年2月利用学校靠街的俱乐部开办了浪潮歌舞厅,经检查,2000 年2月-12月该公司歌舞厅累计收入12.7万元。其中门票费收入3.2万元,台位费、 点歌费2.93万元,烟酒、饮料费6.57万元,当检查人员审核营业税纳税情况时,发 现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为零,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并拿出了各级税务机关有关 免税的文件,一再要求税务检查人员给予解释。 根据财税字[2000]92号文件规定: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 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缴增值税。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 服务应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缴营业税。3、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国税发 [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公司虽然经严格审核确认后,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校办企业标准, 享受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娱乐业”税目。因此,该公司未缴 娱乐业营业税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根据财税字[2000]第92号文件及原《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之规定,作出的补税、罚款处理是正确的。 (a20020129006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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